1.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省级人民政府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
2.林木良种及其它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3.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批准;
4.占用省设立的林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的批准;
5.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查;
6.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与公告;
7.通过省级审定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等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撤销审定;
8.设立省林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
9.对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林木良种的备案。